国家卫健委:
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
3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强调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区域风险等级和新冠肺炎的流行程度等实际情况,加强区域内协调部署并指导落实;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做好患者的分流和风险管控,落实“四早”要求;开展感染防控的主动监测,做好院内感染监测和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发热及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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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及解读
国家药监局:
已批准17个新冠肺炎检测试剂
截止到3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11个,抗体检测试剂6个。这些产品获批上市,扩大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供应,进一步服务疫情防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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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mpa.gov.cn/WS04/CL2056/375731.html
教育部:
幼儿园、中小学和高校新冠肺炎防控指南出版上线
教育部为应对疫情组织全国相关机构和学校编写了《幼儿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中小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和《高等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指导学校全方位落实落细落小疫情防控。指南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基础知识、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体系构建、开学前后疫情防控工作等内容,操作性强,对学校做好应对疫情工作具有较好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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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幼儿园、中小学和高校新冠肺炎防控指南出版上线
两部门:
想方设法解决贫困劳动力“出村难”问题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的通知》,要求想方设法解决贫困劳动力“出村难”问题,统一安排,组织专门交通工具,从各村镇等劳动力分散的居住点接送外出务工人员到县城或火车站、机场集中,实现从家门到工厂大门的无缝衔接,确保安全运送。做好贫困劳动力的健康检查,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健康信息的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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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就进一步做好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印发通知
农业农村部:
推动农企加快复工复产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推动农业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为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包括农业农村部负责的换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事项,临时免除现场检查、抽样等程序。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为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农业企业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备案、告知承诺、精简不必要的证明等措施简化审批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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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13/content_5491033.htm
两部门: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安排
为妥善解决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在船船员换班困难问题,保护船员劳动权益,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安排的公告》,要求航运公司应及时掌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舶到达港口的疫情防控措施,制定船员换班和船舶航行计划,及时安排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到期的在船船员换班。在船连续服务达到12个月的船员,航运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船员换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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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13/content_5490928.htm
应急管理部:
强化复工复产中的火灾防控
3月12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进一步部署要求各地消防救援机构采取针对性措施,要求各地坚持分区分类差异化监管,实行现场检查和远程监控、线上监测相结合,加大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指导力度。对容易整改的火灾隐患,指导企业及时整改消除;对一时不能整改的,指导企业严防死守;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提请政府采取特殊管控措施,坚决防止发生火灾。紧盯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空间、文博单位、养老院等高风险场所,消除安全隐患、防控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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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要求 服务复工复产 强化火灾防控
银保监会:
加大“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银行业保险业扶贫力度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银行业保险业扶贫工作力度的通知》,强调要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金融支持,有序推动复工复产,优先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重点扶贫项目等开工复工;要精准规范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切实满足受疫情影响的贫困群众恢复和扩大生产的资金需求;保险机构对疫情相关的出险理赔要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时效,及时足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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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3705&itemId=915
自然资源部:
疫情防控期间地质资料可暂缓汇交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地质资料汇交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到疫情防控工作结束之日止,可暂缓开展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催交工作,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可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之日后的2个月内完成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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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i.mnr.gov.cn/202003/t20200310_2501134.html